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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凡2020年12月31日前在青海省内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(包括内资企业、外商投资企业(机构)、个体工商户、农民专业合作社),请于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青海)”进行年报。
可通过互联网浏览器搜索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青海)”点击进入“企业信息填报”,逐项填报后通过“保存并公示”完成年报。在继续实施社保、统计、海关、商务、外汇等管理部门年报相关事项“多报合一”同时,新增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事项。市场主体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。依法按时年报可有效积累市场主体社会信用,未依法按时年报将被依法列入“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”,经营活动将受限制,对连续两年不依法年报和停止经营活动6个月以上的市场主体将按照《公司法》等相关规定,吊销营业执照。
特此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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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1月6日